中国欧盟商会:
《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的紧急确认函》收悉。经研究,函复如下:
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0年第34号公告),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,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;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,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,标志的包装物。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,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。
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